-------在维护青少年合法权益、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大会上的讲话
薛清顺
各位领导、家长、老师、全体同学:大家中午好!
今天,山阳县人民检察院、山阳县漫川中学《维护青少年合法权益、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大会在我校顺利召开。首先我代表漫川中学的全体师生,对上级领导对我们全体同学健康成长的关心和支持,表示衷心的感谢!借这次大会的机会,我想对入会的家长、老师、同学讲一下三个方面的问题:
一、 维护青少年合法权益、预防青未成年人年违法犯罪的重大意义
未成年人,是指未满18周岁的人,未成年人目前在我国有4亿之多,是一个庞大的群体,约占全国人口的三分之一,他们是当代中国家庭的特殊成员,是每个家庭的希望,是国家和民族的未来。所有的家庭和人之父母,无不望子成龙,盼女成凤,并为之付注一生的心血。国家更是从民族繁荣昌盛的大局出发,千方百计的把未成年人早就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现在正在学校接受教育的未成年人,将是21世纪我国现代化建设强大生力军,他们素质的高低,是直接关系到我国21世纪战略目标能否实现的大事。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入和社会主义经济体制的建立,未成年人的素质和主流是好的,呈现出蓬勃向上的态势。但我们也清醒的看到:由于历史、经济、文化、地域等方面的原因,一些不利于青少年成长的因素仍然存在,一些侵害未成年人的案件时有发生,西方腐朽的精神垃圾和丑恶现象乘虚而入,“黄、赌、毒”沉渣泛起,宣扬暴力、淫秽的大众传媒屡禁不止等等,这些都严重熏染着、诱惑着以部分涉世不深、识别力弱的未成年人,使他们是非、美丑、善恶、荣辱颠倒,到的堤坝损毁,导致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不断发生,秉呈快速上升态势。“救救孩子”“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呐喊震彻全球。未成年人问题已成为全社会关注的热点,同时,也得到了党和政府的高度重视。为保障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和合法权益,早在1979年,党中央就颁布了《关于提请全党重视青少年违法犯罪问题》的报告,1991年9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并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1996年2月,全国人大又通过并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为了贯彻落实国家的法律法规,更进一步维护好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犯罪,我们必须站在政治的和对年青一代和民族前途高度负责的高度,动员全社会力量齐抓共管,综合治理,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
二、我国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诱因
(一)社会环境的负面影响。未成年人是现实社会中活生生的社会人,他们的违法犯罪行为与他们所处的社会环境,尤其是社会风气有着密切的关系。不良的社会风气能腐蚀人的思想灵魂,成为诱惑未成年人犯罪的重要因素。
首先,从经济上看,因所有制的不同而导致的分配不公,贫富悬殊,两极分化,造成人们心里不平衡,是滋生未成年人犯罪的物质基础。特别是先富起来的大款、大腕和有特权的人们,他们出入高级宾馆、高消费的娱乐场所,日掷万金,这些对辨别是非能力、控制自身行为能力、抵制外来腐蚀能力都不强,既幼稚、敏感,又情绪起伏较大的未成年人,极易产生负面影响和腐蚀作用。为了享乐,不惜以身试法。
其次,从政治方面来分析:这些年来,在一些党组织和党员干部中滋生了官僚主义、主观主义、形式主义和消极腐败等严重脱离群众现象,那些无视党纪国法的腐败分子,把权力转变为资本,又把资本转变为权力,过着纸醉金迷的生活,在这些不正之风的恶劣环境中,直接受害者就是普通百姓和广大青少年,这是诱发和助长犯罪的思想基础。今天未成年人犯罪形势之所以如此严峻,从一定意义上讲,与这种腐败政治直接相关。
第三,从文化上看,随着经济、文化、技术全球化的国际交流,外来文化,其中包括一些精神垃圾和丑恶现象,也通过多种渠道不断渗入,是一些只是文化水平不高,识别能力较低的未成年人在纷繁复杂的文化选择中造成思想观念的混乱和困惑,是他们在色情文化、暴力文化、拜金文化和享乐主义等文化逆流的腐蚀感染下,产生心理偏差和不正当要求,是他们缺乏社会责任感,抛弃社会主义道德规范的约束,藐视国家法律的尊严,公然进行各类违法犯罪活动。
另外,一些厂商、出版商、营业摊点更是把眼光定在近四亿未成年人身上,如网吧,抓住青少年好奇、好玩、好胜的心理,违规经营,致使他们迷恋网吧,夜以继日,荒废学业,误入歧途。
(二)未成年人不良的交往圈导致违法犯罪的发生
在社会生活中,人们之间总是要向互联联系,相互交往的,尤其是处于少年时期的未成年人,其有意感逐渐增强、特别喜欢与人交友,以实现其观念、思想、情感、兴趣、目标、性格等方面的交流,但有的青少年由于受年龄、社会经济、知识水平以及辨别能力的限制,很难从本质上识别人,结果陷入不良的生活圈,成为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重要动因,不良的交往圈是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中介变数”。中学生中的厌学、旷课不能直接导致其犯罪,但如果与品德不端、不三不四的人交往,时间一长就容易伙同那些人感触违法犯罪的勾当。不良的交往圈是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动机形成的催化剂。
(三)未成年人文化素质低下导致违法犯罪的发生
社会实际生活表明,社会犯罪量的多少与人的文化素质成反比。目前未成年人犯罪之所以这么严重,追其原因之一就是文化素质不高造成的。据山东少管所的一次调查,未成年人犯罪中,90%以上的是初中未毕业的学生。这些人中,由于文化素质低,道德品质差,法律意识淡薄,在他们的脑海中,健康美好的东西不多,而那些落后的、丑恶的、愚昧的东西倒不少。邓小平同志早就说过,现在这么多青少年犯罪,无法无天,没有顾虑,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文化素质太低。他们面对纷繁的花花世界、金钱观、物质观,不是理智的加以分析,而是合同类的小混混一起生活,讲舒适,衣着要名牌、高档。大事做不了,小事不愿做,打工嫌累,经商无能,好吃懒做,极容易被诱骗走上犯罪的道路。
(四)家庭教育的放纵导致未成年人犯罪
家庭是孩子的第一所学校,父母是孩子的第一任无可选择的老师,是孩子接触最起始、最直接、最频繁的人。他们的教育对孩子起着奠基的作用,以目前我国家庭教育的情况看,部分家长重视优生、优育、优教。同时,我们还要清醒的看到,有的家长却是没有进的自己的责任。一是父母离异把子女看作负担和累赘,不愿教育和抚养子女,让他们随意游荡;二是一些双职工、个体户、企业家,整天忙于工作、赚钱,给孩子找一个几样的家,特别严重的是一些农村家庭,夫妇都外出打工,把子女几样爷爷奶奶、处,几样与亲戚处,有的大带小,无人管;三是一些家长本身文化水平不高,任其自由发展或单纯把教育责任推到学校;四是家庭教育失败,对子女失去信心,将他们推向社会,不闻不问;五是家庭过于溺爱,对子女一位的娇生惯养,使子女养成贪婪、霸道的坏习惯,对子女过度保护,一旦但和别的同学法神冲突,首先给子女找理由,推责任,使孩子有“后台”,从而更加肆无忌惮,骄横跋扈,胆大妄为这样的教育都会使自己的子女逐渐发展为扰乱社会秩序的害群之马。把自己的子女推向犯罪的深渊。
(五)学校教育的缺陷导致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发生
一是办学思想的偏差。随着基础教育改革的深化,学校教育由影视像素质教育转轨,但是,由于目前人们评价学校教师质量的唯一标准还是分数和升学率,所以几乎所有学校在素质教育外壳的包装下大搞应试教育,只重视知识的传授,而轻思想道德品质的培养。对学习好的学生总是一喜二爱三夸四捧,即使这些学生有问题也是“言而不闻”,失之以宽,一旦酿成大错,则悔之晚矣。对分数不好的学生和思想品德有缺陷的学生,一嫌二弃三罚四推,致使这些学生流落社会,人气沉浮,成为未成年人犯罪的“预备队”。二是教师教育态度和教学方法的偏差。实施素质教育关键是教师二有少数教师不热爱教育工作,缺乏教育经验,缺乏职业道德,没有耐心,鉴于目前家长溺爱子女的较多,教育过程中轻不得重不得,所以就姑息迁就,息事宁人。对学生在课堂、课外的不良行为视而不见,撒手不管。任凭这些学生的错误、问题越来越重,最终走上犯罪的道路。三是重处罚轻教育。现在由于教学任务繁重,教师特别是班主任同学生之间的交流少,同家长之间的交流几乎是空白,没有静下心来教育学生那些事该做,哪些事不该做。没有很好的进行世界观、人生观教育,没有哼好的进行心理健康教育,而是一味的处理出现的问题。这样问题学生一错再错,破罐子破摔,走上犯罪的道路。
三、 维护青少年合法权益,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措施
(一) 家庭教育要发挥三个功能,遵循四个原则。家庭教育首先要发挥第一道防线的功能。孩子出生时就象一张白纸。他的是非、善恶、美丑观念是在父母的教诲和以身作则中逐渐形成的。这张白纸,将来是一幅动人的画面,还是墨迹一片,主动权掌握在父母手中。在家庭孝敬父母和长辈,在校能遵守学生守则、校规、校纪;在社会能遵守社会公德,遵纪守法,为未成年人在社会化过程中,防止角色行为偏差打下良好的基础。其次,家庭教育要发挥导向功能。人们的社会行为是满足需要的活动,任何人都具有满足自己需要的欲求和动力,要想从根本上预防未成人犯罪,关键在于从小培养他们正当合理的需求结构。家长如果在孩子小的时候不是要啥给啥,有求必应,而是正确引导,就不会增长孩子的优越感和虚荣心。在精神需求上,对低级的、淫秽的、不健康的,要坚决的加以制止和劝阻。这样,孩子从小就形成并发展了健康合理的需求结构,就能促进其身心健康发展。法国教育家卢梭曾告诫父母说:“你知道用什么方法可以使你的孩子成为一个不幸的人吗?这个方法就是对他百依百顺,要啥给啥,有求必应。第三,家庭教育要发挥预见性功能。未成年人违法犯罪都有一个从量变到质变的转轨过程,古语:“功之成,非成于成之日;祸之作,不作于作之日,亦必有先兆”,如果我们家长早期发现未成人不良行为的先兆,防微杜渐,就会抑制不良行为的恶性发展。而这是家长最容易做到的。因为在家里,孩子在父母面前无拘无束,其言行表现,暴露自然,最真实,最充分。俗话说:“知子莫如母”。家长从孩子的表现中就能发现不良苗头,并紧抓不放,加强同学校配合,周密调查,摸清底细,采取措施,预防犯罪。
家庭教育在发挥这三个功能时,必须遵循“爱而毋溺,严而有格,统一要求,以身作则”这四个原则。首先爱而毋溺,爱子女是父母的天性,爱是一种力量。但爱过了头,失去了理智和分寸就是溺爱。溺爱使子女易娇。那些家庭重点保护下的“小皇帝,小公主”是经不起风吹雨打,经不起困难和挫折的;溺爱使子女易奢,会贪得无厌的追求高消费;溺爱使子女易娇,使他们恣意放纵,称王称霸,在家和父母顶,在校同老师撞,在同学中以强凌弱,在社会与不法分子为伍;溺爱使子女易庸,使他们胸无大志,不思进取。溺爱使子女易惰,使他们缺乏生活自理和自我生存能力。“娇、惰、奢、骄、庸”这五个字概括了溺爱的后果。曾有个被判死刑的青年罪犯,临刑前给父母写了封信,其中有这样一段话:“爸爸妈妈,我犯了杀人罪行。如果说我走到这一步是多种原因造成的,但你们也有不查推推卸的责任。我忘不了我抢了别人玩具时,你们投来的赞许目光;也忘不了老师和别的孩子家长上门告状时,你们为我开脱的场面…….强盗决不是生下来就懂得抢劫,杀人犯也不是生性就要杀人,正是由于你们对我的放纵和弱爱,才铸成了我今天的犯罪。当威严的法律终于使我清醒的时候,已经晚了。爸爸妈妈,如果说过去你们曾经爱过我,其实也正是那种爱害了我。你们如果从小就教我懂得是非善恶,我也决不会走到了今天这个地步。你们没有尽到父母的责任呀 ”这位青年人临赴刑场前,悔悟和撕人肝肺的控诉,应该使那些至今还溺爱孩子的父母醒悟了。其次,家庭教育要遵循“严而有格”原则。明智的爱和严格的要求是家庭教育一对孪生姐妹。我们严不是凶神恶煞,不是敬而远之,不是施以体罚。更不是棍棒、皮鞭,而是严格要求。孩子未成年,是非观念毕竟模糊,又缺乏社会经验,为使他们健康成长,需要家长严格说教,并有针对性的提出具体要求。这种要求要合理、适当、具体、经常。第三,要统一要求。这种要求要育与学校教育必须保持一致,家庭成员之间对孩子要求必须一致,防止各行其事,而消弱教育结果。第四,要以身作则。家庭教育一个特别明显的特点是潜移默化的渗透性,是通过父母言行,家庭环境,家庭成员的关系及世代相传的家风,对子女的思想意识、行为习惯产生耳濡目染,春雨润物般的影响。孔子曰:“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行。”由此可见,以身作则在家长进行家庭教育中是何等得要。
(二)学校教育要做好四方面的工作
教育和培养未成年人,普通中学教育是奠基工程。首先学校要端正教育指导思想,把学生的思想教育放在一切工作的首位。学校的政治思想工作,应加强辨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教育,使学生树立科学的世界观和人生观。要有正对性的开展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教育,中华民族优秀文化传统和革命传统教育,理想道德及文明习惯养成教育,加强民主法制教育,加强校园文化建设。其次,学校要针对新的形势,加强学生心理健康教育,提高学生心理素质。心理健康教育是学生心理发展的需求,尤其是处于青春期少年心理发展的需求,这一时期是青少年精力旺盛,富于理想,积累知识,增强才干,为全面发展打好基础的黄金时期。但这时候他们的心里、道德的成熟滞后于生理上的成熟,向独立又需依赖,活动能量很大但仍是水平不高,封闭自己心里又渴求家庭、学校、同学理解这一系列矛盾。同时,繁重的学业负担,学习和升学压力,择业的激烈竞争,是他们心理负荷不断加重。这是特别需要我们疏导、帮助,增强经受挫折的能力,消除心理障碍。是他们养成完善的个性,顽强的毅力,稳定的情绪,良好的适应能力,机敏的应变能力。第三,要重视品缺生的转化,严格控制并正确处理“流失生”问题。这是早期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重要对策,那些旷课才、逃学或中途辍学的学生,流入社会,处于“学校不管了、家长管不了、社会无人管”的三不管环境中,在不良诱因下追容易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学校的全体教职工要形成“教育转化一个品缺生和培养一个大学生同样光荣的指导思想。”在评价教师教育效果时,应把优秀率、及格率、后进生的转化率放在同样的地位。在教学过程中对品缺生要三优“优先辅导、优先课堂提问、优先批改作业”.教师要关心爱护品缺省,呕心沥血不让他们掉队。要知道品缺省不是将来没有出息:大文豪司各特、生物学家达尔文当时都是被认为无可救药的、大笨蛋之类的学生,特别是发明大王爱迪生,在他的回忆录中写到:我在早年就发现母亲是何等的有益,当教员叫我笨蛋时,她来到学校极力为我辩解并将我带回家去,亲自教育,因势利导。从那时起,我就决心为他争气,不辜负他的期望,她实在是真正理解我的人。所以,我们的教育应该让每一位品缺省都“抬起头来走路”。第四,学校要抓好初中年级全面教育工作。初中阶段的学生,正处在人生变化最大、可塑性最强的时期,这个时期如果奠定了良好的思想道德及文化科学基础,对人的生活、社会的稳定、乃至全人类素质的提高都有深远意义。但由于这时的身心特点引发的一系列心理矛盾如不及时正确引导,最容易出问题。学理学家指出,初中阶段的年青人蕴藏着一种建设力,同时也潜在一种破坏力。这是由于道德判断力弱,抗拒诱惑的一直不强,在不良环境影响下,容易走上企途。14—15周岁已成为未成年学生违法犯罪的高峰年龄,但只还没有引起学校的高度重视。在有些全日制中学,“五重五轻”特别明显,重高中轻初中,重初三年级轻其他年级,重文化知识传授轻思想、心里健康教育,重尖子生“加班”轻品缺省“小灶”。
另外,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社会要担起担子。职能部门、新闻出版、广播电视、文化艺术、娱乐场馆等都要为未成年人提供健康有益的生活空间。如果家庭长于爱抚,能动之以情;学校长于教育,能晓之以理;社会常于了解,能掌握实情;公检法长于治理,能施之以威,惧之依法。就能给未成年人提供一个阳光的生活空间,极大限度的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违法和犯罪,保护青少年的合法权益。

